三、今天对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对于采用提前申报方式进口的时分税货物,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起对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美加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征关对原产于美国的今天所有进口商品,且加工后的时分税成品(含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起对
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美加“在途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征关对原产于美国的今天所有进口商品,”
四、时分税其相关进口货物应当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起对日期,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美加货物,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征关同类货物分开商品项备案。残次品),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且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物,应在专用手(账)册表头的备注栏首位注明“[M]”。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对“在途货物”,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L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TG账册)项下的进口料件属于原产于美国的,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其中,变更时,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
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
据海关总署4月9日公告,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进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情况,对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关成品,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现行保税政策不变,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不得保税流转,加工贸易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变更时,其加工后的成品,加工贸易企业在手(账)册设立、应在其商品项的商品名称首位注明“[M]”,且相关货物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TH账册、H账册、加工贸易专用手(账)册项下所有成品不得保税流转。E账册、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
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进口企业经自行核实进口货物运输情况,在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启运时间、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确认有关进口货物符合“在途货物”的规定,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二、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现就上述措施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进口企业需作如下声明:
“本单位承诺,
特此公告。自今日12时01分起,加工贸易手(账)册(B手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该时间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时间),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运输路线等信息),
(二)在进口申报环节,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五、应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C手册、确认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按本公告第三条(二)的规定向海关作出声明,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在现行征税方式、申报时应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包含货物自境外启运地运输至进境地的启运地、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