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执行董事、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认罪悔罪,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肖星受贿案,被告人肖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统战部副部长、
2025年1月13日,积极退赃,
党委书记、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应依法惩处。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总经理,具有法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肖星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业务合作、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