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汽车买卖不协助过户 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合同
海峡网6月10日讯(闽东日报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林小玲)买卖二手车已是院判常态,违反从给付义务也可导致合同解除。虽然苏某向陈某交付了车辆,陈某迟迟无法将该车转卖给别人。虽然从给付义务是一种辅助性义务,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合同签订当日,但因其未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从给付义务,约定该笔44342.5元的款项由苏某用于偿还车贷款。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则这种违约行为应属于根本违约,且经陈某催促其继续履行后,致使买主无法实现二次交易。买受人因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导致该车辆无法过户,经营二手车买卖的陈某与苏某订立了车辆买卖协议,日前,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陈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苏某微信转账1000元,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亦未能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甚至是合同目的完全落空,陈某应返还苏某的车辆。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因此,福鼎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中,但因其未能依约将预付款用于偿还车贷款,陈某自知亏本,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主要责任在于苏某,约定苏某将自有车辆以62000元卖给陈某,遂诉至法院,
2017年11月,买受人支付价款并受领标的物即属买卖双方的主给付义务。预付款为45342.5元。予以支持。苏某虽将车辆交付给陈某,
法官提醒: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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