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3年后,债务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纠纷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明明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赔前妻钱
2003年1月20日,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近日,将前夫起诉到法院,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在协商离婚时,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2008年4月16日,不久前,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办理离婚后,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承诺3年内付清。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