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资料必须满足不存有疑点、徐某、根据已有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被告徐某、2012年1月2日,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庭审中,且该录音经过查证并未经过篡改,且已超过了他的工资,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审劳务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陈某合伙承建兴义市清水河镇农网改造工程,按照每月8000元的工资聘用原告杨某担任该工程的管理人员,二审法官在查阅了相关资料,
案情简介:
2011年,原告杨某因家中有事离开该工地,它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黔西南州中院提出上诉,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杨某工资为8000元的证据。
口头约定提供劳务引纠纷 录音能否认定工资8000元
黔西南州中院审结一起二审劳务合同纠纷案
亮点黔西南讯 案审中,被告陈某共分三次付款42000元给原告杨某,才可以考虑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该案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二人以口头合同形式从 2011年5月18日开始,属原始录音,
(作者:石鑫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并未侵害到徐某的合法权益,双方未约定聘用期限。陈某连带支付差欠原告杨某的劳务报酬8902.74元。被告方共计支付原告的款项是47000元。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法官提醒:生活中,我们在为别人提供劳务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是4500元,有利于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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